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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规依纪依法 开展审查调查
发布时间2019-06-20      浏览次数:2117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要坚决惩治腐败,巩固发展压倒性胜利。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决减少腐败存量,重点遏制腐败增量,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进入新时代,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需要我们不断推动审查调查工作高质量发展,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强化信访举报工作,提升审查调查分析研判水平

搭建信息化信访平台。运用大数据理念和方法,搭建监督执纪监察信息系统,实现信访举报件受理、阅批、办理、办结全程网上处理。加大初信初访办理力度,提高信访案件一次成案率,争取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有效防止造成重复信访、越级信访问题。

加强分析成果综合运用。紧盯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大局,对信访举报工作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改进分析方法,提高分析质量,将分析成果转化为实际工作举措。

强化信访举报办理结果的反馈。建立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信访举报办理情况的工作机制,明确反馈时限、内容、方式、程序和要求,使信访举报的受理、办理、处置等全流程形成闭环。

强化问题线索处置管理,提升审查调查工作效率

提升信息化运用水平。综合运用监督执纪监察信息系统,探索建立问题线索网上审批、网上流转、电子督办、无纸化办公平台,提高效率,全程留痕,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精细化提供技术支撑。不断拓宽审查调查信息化思路,在线索发现、突破口选择、证据获取、谈话函询等各环节,通过数据对比、分析等信息化手段,不断提升审查调查的工作效率和精准度。

加强问题线索统计分析。完善问题线索情况定期分析研判制度,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地排查违纪违法案件的易发、多发环节,深入研究重点领域、重点岗位的腐败问题治理,认真分析违纪违法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分析质量,探索治本之策,为审查调查工作助力。

妥善处置问题线索。建立线索排查机制,对信访移交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检”,切实把好“初检”关,对疑难重要的问题线索进行“会诊”,做出分办处置决定,切实把好“会诊”关。认真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根据案情灵活选用处置方式,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充分把握和运用第一种形态,做实做细谈话函询工作,严格把关谈话函询结果,确保问题真正谈清楚、说明白。

强化办案措施,提升审查调查工作质量

优化办案手段。选准突破口,从情节具体、可查性强的问题突破,侧重从财务入手、从具体经办人员入手,先下后上,先易后难。拓宽大数据在审查调查工作中的应用,搭建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与公安、银行、电信等部门数据信息共享,实现从经验式办案向大数据应用的手段升级。开拓办案视野,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综合协调功能,多角度分析问题,多部门咨询政策,做好外围的调查取证工作。

理顺内部运行机制。探索完善依照法定权限行使权力、开展工作的具体流程,坚持集体决策、严格审批权限、健全内控机制。着眼于规范使用调查措施,进一步严格调查措施审批权限和使用程序;着眼于审查调查与职务犯罪证据标准衔接,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规范审理提前介入的责任范围、工作程序、职责边界等,进一步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加强外部协作。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线索双向移送机制以及线索核查结果反馈机制,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在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移送、诉讼阶段审查审理的跟踪对接等方面,加强与司法机关有机衔接,严格按照刑事审判的标准和要求,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切实把握好程序规定。

强化内部监管。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中,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实行审查调查工作组成立临时党支部制度,强化审查调查的政治性和严肃性。从严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制,对办案人员在办理前、办理中、办理后进行有效监督,确保权力不被滥用,严防“灯下黑”。

强化案件审理,提升审查调查处置效果

规范审理工作。结合监察法,探索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提前介入、案件移送、证据转换、补充调查、款物处置等方面的协调机制,进一步规范报批案件、备案案件、提前介入审理程序规定,探索完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工作流程。

创新审理方式。对于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实行纪法同审,既审理违纪问题形成执纪审理报告,又审理涉嫌犯罪问题形成职务犯罪审理报告。探索审理报告+审核报告的“一案双报告”模式,将“核违纪”与“审违法”相结合,提高“快审”能力,提升审理效率,确保快审快结。

严守案件质量底线。强化证据意识,用刑事审判的证据标准,严格鉴别证据,轻口供,重客观证据。建立案件审理部门、检察院公诉部门提前介入机制,对审查调查的事实、证据、程序以及取证来源是否规范等进行严格审查,使证据链形成闭合,实现监察程序和司法程序无缝衔接、顺利移送起诉。开展案件集中评查活动及案件互查互评等,提高案件质量检查工作效果,达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能力的目的,确保查办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