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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强化政治监督、严格党内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党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坚持党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强化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推动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形成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为实现学校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巡察工作要牢牢把握政治巡察职能定位,紧紧围绕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开展巡察监督。建立完善学校党委领导、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巡察机构具体承担、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等支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使全面从严治党向学校基层延伸,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层层传导、落实到基层,积极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成立由学校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分管组织、院长办公室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纪检监察审计部、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校内巡察工作。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确定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安排; (三)听取巡察组工作汇报; (四)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并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巡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七)积极配合协调上级巡视、专项督查等工作;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巡察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审计部,由纪检监察审计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党政办公室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巡察工作办公室职责: (一)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和部署; (二)拟定巡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统筹、协调、指导、组织巡察具体工作; (四)建立健全巡察相关制度,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统一保管巡察工作档案材料。 (六)完成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察任务需要,设立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党性原则强、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中层干部担任组长,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组长和成员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一事一授权。 第八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五)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巡察范围和对象为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各单位。 第十条 巡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党的政治建设方面:被巡察党组织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情况,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情况,落实学校党委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党的思想建设方面:被巡察党组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情况,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的情况; (三)党的组织建设方面:被巡察党组织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情况,所属各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情况,发展党员情况; (四)党的作风建设方面:被巡察党组织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是否存在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五)党的纪律建设方面:被巡察党组织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结合实际开展警示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情况;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方面:被巡察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和整治师生身边腐败问题的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的情况。 (七)学校党委要求了解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加强作风建设等情况。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 (二)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反集体决策、民主决策原则和项目投资、物资采购、招投标、风险防控等方面的违纪违法问题;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党员干部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着力发现“两个责任”是否缺位、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存在权力寻租、关联交易、利益输送、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 (四)对被巡察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各项制度情况以及专题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生活会等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校园意识形态建设、师德师风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六)对相关单位的财经秩序、物资采购、招生考试、后勤管理、校办企业经营、科研经费、资产管理、奖助学金管理与发放等情况进行专项巡察; (七)根据纪委、审计部门受理反映的问题和掌握的信访举报线索情况,着力发现阶段性、倾向性、普遍性的突出问题。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四章 巡察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巡察一般采用集中巡察和专项巡察两种方式,由校党委研究决定: (一)对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履行主体责任、领导责任、教育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等方面的情况,以集中巡察为主; (二)对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和学校党政决定,或者对信访较多、管理问题突出、师生意见较多的单位,或者对廉洁风险高的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人员、重点问题,以及上级专项检查和巡察整改情况,以专项巡察为主。 第十四条 集中巡察工作,在单位领导班子每届任期内开展一次,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专项巡察工作,可视上级工作安排、学校年度工作任务完成、学校党政决定执行、某方面存在重大问题而定,做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 第十五条 集中巡察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专项巡察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巡察工作基本程序: (一)巡察工作办公室收集整理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制定巡察实施方案,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 (二)明确巡察要求,通报巡察任务和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开展巡察,巡察工作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巡察组到被巡察单位开展巡察工作; (四)巡察工作办公室汇总巡察问题,形成巡察工作报告,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反馈整改意见; (五)被巡察单位按照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台账,明确任务清单、落实整改责任,将整改情况形成整改报告报送巡察工作办公室。 第十七条 巡察组主要工作方式: (一)召开座谈会,听取被巡察单位的工作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收集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举报、信访等问题线索; (四)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到被巡察单位及相关部门进行走访调研,多方面了解巡察对象有关情况; (六)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 (七)在适当范围内对被巡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九)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应当加强巡察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巡察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巡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领导巡察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由巡察组提出处置意见,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党委审批后,将被巡察部门党员和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移交学校纪委和相应职能部门;将群众反映强烈且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依纪巡察,广泛听取意见,客观公正地了解情况和反映问题;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主动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党员和群众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情况的干部职工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被巡察单位的教职工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巡察工作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学校各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积极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支持。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学校党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巡察情况汇报。建立健全巡察工作协调、沟通机制,及时研究巡察工作的有关事项,将巡察成果运用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运用于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把巡察工作结果、巡察整改情况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绩效等结合,把巡察结果作为加强和改进各单位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