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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 纪委监督谈话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14      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党内法规以及《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等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纪委开展监督谈话,是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内监督的有效手段,其目的是督促领导干部进一步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增强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第三条  监督谈话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政治监督。坚持把政治监督放在首位,注重从政治视角审视分析问题,发现和纠正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上的偏差,切实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二)紧盯关键少数。聚焦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成员,抓住重点部位、关建环节,结合干部岗位特点和廉政风险开展谈话

(三)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准确把脉、分析原因症结,精准施策、推动问题解决

(四)注重抓早抓小。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五)强化效果导向。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既严肃指出问题,又加油鼓劲激发工作热情。

第二章  谈话主体及对象

第四条  监督谈话原则上由学校纪委组织实施

第五条  谈话对象包括学校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以及组织人事、招生录取、学生工作、教学科研、招标采购、财务管理、基建、后勤、保卫等重点领域部门负责人。

  谈话内容

第六条  监督谈话注重从政治视角出发,及时掌握党组织及班子成员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情况。谈话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贯彻落实上级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二)党组织书记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情况;

(四)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执行情况;

(五)本单位政治生态状况;

(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用权,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七)深化作风建设,治“四风”、树新风,解决师生群众关注切身利益问题情况

(八)平时了解掌握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本单位信访举报反映集中的问题;

(九)其他需要谈话的情况。

第四章  谈话方式

第七条  学校纪委负责人每年至少与二级党组织书记开展一次监督谈话,监督谈话采取集体谈话、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对党组织书记、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的监督谈话,采取“面对面”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因工作需要也可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第八条  谈话主要流程包括:

(一)谈话介绍谈话背景;

(二)谈话对象汇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三)谈话就有关问题做进一步了解;

(四)谈话讲话;

(五)谈话对象表态发言。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监督谈话分期分批进行。优先从权力集中、廉政风险隐患大、违规违纪问题易发多发、出现严重失职失责、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等单位中确定。单位情况复杂、问题反映集中的及时开展监督谈话。在重要时间节点或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开展监督谈话。

第十条监督谈话前,学校纪委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有关谈话对象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案件查办、年度考核、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重点工作推进等有关情况;

(二)谈话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谈话对象做好谈话准备

第十监督谈话过程应安排专人做好记录,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和谈话对象分别签字确认。监督谈话材料及时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监督谈话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谈话对象报送谈话认识体会和下步打算

第十对监督谈话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及时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针对监督谈话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学校纪委负责跟踪监督。对发现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分类处置,并及时备案。

第十监督谈话情况作为对各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政治生态研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