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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09      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全面落实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单位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进一步综合运用“四种形态”,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廉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学校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单位负责人。

第三条 “一岗双责”是指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单位负责人在抓好本职业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的同时,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和队伍管理、廉政建设等负有双重责任。

第四条 实行“一岗双责”要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各单位具体抓落实、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将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每位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负责人的目标管理,做到与学校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五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六条  学校党委肩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纪委肩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学校领导班子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学校党委书记、院长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四)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负责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职工廉洁自律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三章  责任分解

第七条  学校领导班子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学校工作总体规划,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定期分析研究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落实“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支持纪委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人员,对重大案件和重大案件线索,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指导、督促分管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得到落实。

(二)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汇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促其纠正,重要问题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

(三)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和解决分管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培养树立廉政勤政典型。

(四)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五)支持学校纪委调查处理分管单位的违纪违法问题,做好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负责人负有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落实。

(二)加强对本单位人员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员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增强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三)贯彻执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配套措施,并督促落实。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干部职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廉洁自律情况,对苗头性、倾向性的违纪问题,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和警示提醒,必要时向分管领导、学校纪委报告。

(五)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六)积极配合和支持学校纪委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一岗双责”考核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采取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上级单位检查考核。对各单位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学校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实施。对中层以下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与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等结合进行。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领导班子成员及各单位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六)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方式

(一)批评教育。凡因“一岗双责”履责不到位,致使在其分管范围内出现违纪问题,够不上纪律处分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委书记、院长进行约谈提醒、批评教育,各单位负责人由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

(二)书面检查。凡因“一岗双责”履责不力,在分管范围内出现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被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分管领导、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做出书面检查并报学校纪委备案。

(三)通报批评。凡因“一岗双责”履责不力,属明显失职导致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问题失察的,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

(四)党纪政纪处分。凡因“一岗双责”履责不力,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造成重大损失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由学校研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试行)》(党发〔2014〕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