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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审计行为,提升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学校治理、风险防控、提质增效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对学校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防范风险、实现办学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遵循“依法依规、独立客观、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惩防并举”的原则,推动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学校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领导,将内部审计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治理体系,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学校董事会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审计机构独立履职。学校校长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统筹推进审计计划实施、问题整改及结果运用。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学校设立审计处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审计处在学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涉及审计情况报告、重大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事项,按程序向学校董事会和党委报告。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学校应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或培训,提高其岗位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做到诚实守信、廉洁正直,不得歪曲事实、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以权谋私。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按规定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除涉密事项外,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学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应审定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审计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审计计划,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则,建立健全审计工作机制,创新审计工作方式方法; (二)参与学校有关审计方针政策的谋划和部署工作,在学校涉及经济活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发挥参谋作用; (三)对学校及下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下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采购管理、建设项目管理、资产管理、专项经费管理等重点经济领域的运行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及下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含任中审计、离任审计等; (九)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开展学校重点经济领域中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根据学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结合自身资源情况和业务能力,开展审计咨询服务活动; (十二)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处依法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校长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准备工作 (一)组建审计组。审计处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审前调查。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开展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业务特点、内部控制及风险状况,为编制审计方案提供依据。 (三)编制审计方案。审计组根据审前调查结果,编制具体审计方案。方案应明确审计目标、范围、内容、重点、方法、时间安排、人员分工及注意事项等。 (四)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审计项目名称、依据、范围、时间、审计组人员组成及所需提供的资料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经董事长或校长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1.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2.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3.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涉嫌严重违法违规;4.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实施流程 (一)进场会议。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组织召开进场会议,说明审计目的、范围、安排及要求,听取被审计单位情况介绍。 (二)收集审计证据。审计人员通过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可靠的审计证据,并详细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三)编制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要求要素齐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依据充分、结论明确,并及时进行复核。底稿应清晰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结果、审计发现的问题、初步结论及建议。 审计工作底稿具体包含下列内容:1.被审计单位名称;2.审计事项;3.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4.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以及结果记录;5.审计结论、意见以及建议;6.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7.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四)沟通与反馈。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及时就发现的问题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核实情况,听取解释。发现重大问题时,必须立即向校长报告。 第十六条 出具审计报告 (一)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组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及时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报告应客观、完整、清晰,内容包括审计概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结论、处理意见及改进建议等。 (二)征求意见。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三)核实与修订。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说明。修改后的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审定。 (四)出具正式报告。审计处按规定程序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核、审定,呈请校长批准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并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审计整改与追踪 (一)整改落实。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应当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认真组织整改,并及时向审计处报送整改结果报告。 (二)跟踪检查。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核实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结果汇报。审计处定期向校长汇报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归档。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及时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对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审计档案应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保管安全,便于查阅使用。归档资料主要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材料; (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审计报告(正式稿); (四)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 (五)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十九条 特殊程序。对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学校规定的资金起点以上的项目等特定类型的审计项目,除遵循本章一般程序外,还应遵循国家及学校相关专项审计规定。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审计处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未将审计结果或者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报告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学校秘密的; (五)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隐瞒事实、违反回避规定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院发〔2013〕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