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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学校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推动审计整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厅字〔2021〕30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豫北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院发〔2025〕9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深入研究和采纳审计建议,对审计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完善制度机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责任单位,包括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需从源头上完善管理的职能部门、整改涉及的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有效、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二章 整改责任与整改内容 第四条 审计处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责任部门,在审计过程中指导责任单位边审边改、即知即改。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将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建议逐项分解,形成问题清单,并提出整改要求,建立审计整改台账。组织开展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对已经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督促责任单位持续整改直至销号。 第五条 责任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分管校领导应督促推进审计整改。 第六条 审计整改内容包括: (一)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 (二)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 (三)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并完善相关制度; (四)其他有关审计整改事项。 第三章 整改程序 第七条 审计整改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计处向责任单位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和《豫北医学院审计发现问题清单》(附件1)。 (二)责任单位自接到有关审计结论性文书起10个工作日内,对照审计相关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并填写《豫北医学院审计整改清单》(附件 2),报送审计处审核备案。 (三)责任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建议认真落实整改,并在接到有关审计结论性文书起60个自然日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 第八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情况; (五)未完成整改事项的原因、拟采取措施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落实审计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将“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接,填写《豫北医学院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附件3),实行对账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督促责任单位持续整改,直至整改到位。 第十条 审计处负责向学校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情况。对审计整改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为学校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结果情况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章 整改问责 第十二条 建立审计整改约谈制度。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又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不按规定配合审计整改的,视情况可提请学校纪检监察、组织或人事等部门约谈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对责任单位整改不力、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以及屡审屡犯且情节较为严重的,审计处应及时报告学校校长,并按规定严格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豫北医学院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2.豫北医学院审计整改清单 3.豫北医学院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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