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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学校各级党政部门与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依据《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和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办法》(教办〔2020〕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访事项,是指信访人采取信息网络、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由学校处理的各类事项。 信访人是指采用上述规定的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与学校相关的组织或个人等。 第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解决问题,规范信访秩序、维护信访人权益;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把可能引发的信访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信访人的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相关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 (四)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 (五)要求对姓名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予以保密; (六)依法依规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信访人的义务 (一)信访人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符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的信访处理决定; (二)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 (三)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学校指定或者设立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应事实清楚、全面,理由充分,请求合理合法;信访人应对其提供的所有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 (二)以信访为由围堵、冲击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方式在教学、科研、会议、办公等场所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秩序; (三)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其他物品; (四)侮辱、殴打、威胁学校信访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五)在学校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学校信访接待场所;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七)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校信访工作,部署工作任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纪检监察审计部,是代表学校受理信访事项的工作机构,负责落实各项信访工作制度和措施。 学校党委书记、院长是学校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信访工作负总责;主管信访工作的学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具体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实行“一岗双责”,对职权范围内和分管领域的信访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学校信访工作制度,使信访人的来信来访能够及时、妥善、有效地得到处理。 第九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信访接待; (二)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三)向各单位交办信访事项,了解掌握信访工作的情况,并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情况进行督促、催办; (四)分析研究学校信访工作。综合分析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信访问题,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履行提出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给予处分建议的职责; (五)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报送信访工作情况、分析统计报告以及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信访动态和信访排查信息; (六)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接受信访咨询; (七)负责其他信访工作事项。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信访工作职责 (一)公开畅通本单位信访渠道,及时处置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定期排查、及时化解信访矛盾纠纷; (二)负责信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并及时反馈信访办理结果; (三)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同时应立即向信访办公室和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和学校信访工作规定和要求,受理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二)在工作中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遵守信访纪律,保守信访秘密,不得将举报材料转送或透露给被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 (四)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五)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安全稳定和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管理等工作的建议、情况反映; (二)对学校各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举报学校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反映侵害本人合法权益,属于学校解决范畴的事项; (五)向学校有关单位询问、要求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信访事项,可不予(再)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并说明情况: (一)按照相关规定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同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在办理时限内再次提出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五)匿名举报或投诉,没有具体事实而只是分析判断或者定性结论的,可不予受理; (六)其他不予(再)受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对于收到的信访事项,遵照以下程序受理: (一)需要由学校解决的,由信访办公室受理; (二)属于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由信访办公室转至有关单位受理; (三)属于学校多个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由信访办公室分别转至所涉及的单位受理,对需要协调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办公室召集所涉及的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对于收到的信访事项,遵照以下程序受理: (一)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由本单位负责受理; (二)属于其他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信访办公室,由信访办公室转至有关单位受理; (三)需要由学校解决的,应及时上交信访办公室受理。 第十六条 信访事项的受理期限 对于来访人员所反映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并出具告知书;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不清的除外。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学校各单位接到群众来信(含网络信息、电子邮件、来电等,下同)或上级部门交办的信件后,要按照阅信→登记→处理→回复→反馈的步骤认真办理。 (一)阅信。收到群众来信,要当日拆封,拆封后应及时认真地阅信,要正确理解和全面掌握来信者的意图、要求及反映的情况。 (二)登记。在《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信访登记表》中登记来信者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和反映的问题、要求等内容。 (三)处理。根据来信所反映问题的性质,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一般性的群众来信,由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办理;重要来信在信访办公室负责人签批后,呈请主管院领导批示后办理。 (四)回复。信访事项办结后应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并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五)反馈。责任归属单位对群众来信处理完毕后,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信访办公室,重要的来信问题处理或上级单位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报告学校领导。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 各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尽早办结。一般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将办理结果报告主管院领导及信访办公室,并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对于上级部门转交学校处理的信访事项,应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办理。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 信访人对各单位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信访办公室进行复查。信访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或对信访办公室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请求复核,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在30日内作出复核意见。 第二十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信访办公室要及时督查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未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或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虚报信访工作情况和统计数据的; (七)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收到督查督办通知或改进工作建议的单位,应当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情况至学校信访办公室。未采纳改进工作建议的,应当在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信访材料档案管理 信访事项办结后,依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材料的整理归档。重要信访事项材料整理归档后及时移交学校信访办公室保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负责人及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三)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六)打击报复信访人; (七)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校可以给予批评教育;危害社会治安和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学校可以报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学校可以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信访工作规定(试行)》(院管〔20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信访登记表 2.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信访督办单 附件1.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信访登记表.docx附件2.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信访督办单.docx |